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64号)重点条款与最新监管要求释义
发布时间:2026-08-24
来源:司法部·国家行政法规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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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自施行以来,成为规范我国保安服务市场、促进安保行业法治化健康发展的基石性法规。以下就条例中涉及从业准入、勤务规范及法律责任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度剖析:
一、保安从业单位设立门槛与资质管理
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主要管理人员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,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。
二、保安员持证上岗与从业禁止红线
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,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《保安员证》。曾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行政拘留,或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员,终身不得从事保安服务。
三、保安员依法履职与禁止行为边界
条例明确规定,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搜查他人身体、扣押他人证件与财物;不得侮辱、殴打他人;不得参与追索债务或采用暴力手段处理民事纠纷。保安员在执勤过程中依法享有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工伤抚恤等法定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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